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甫於5月22日初審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份修正草案,規定對員工分紅配股的課稅,將由「面額」改按「市價八折」課稅。這項修正案,現處初審階段,尚須經朝野協商,且尚未經三讀通過,仍存有變數,但對許多業者,尤其對高股價及高員工配股的高科技業者來說,已引起廣泛的注意,甚至可能對其未來員工分紅政策的規劃,帶來深遠的影響。
其實,有關員工分紅配股的課稅,除所取得配股之面額,按薪資所得課稅外,其時價超過面額部份,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施行)第十二條已有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加計……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份。」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訂有基本所得額扣除額六百萬元,且僅適用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所以本次促進產業升級條? 2修正草案,加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刪除員工分紅配股不得作為費用的限制條文後,將出現下列較具重要性的影響:
- 未來員工分紅配股,其所得將按所得稅法規定併計員工綜合所得,適用個人累進稅率課稅,最高稅率將高達40%,而非僅適
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百分之二十稅率之規定。 - 員工分紅配股之所得,擬按配發日前一個月平均價八折做為計稅基準,而非「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
分」,時價將因除權前後之不同而有差異,另若股票市價低於面額,則可能對員工稅負影響較低。 - 員工分紅配股將依規定按時價列報員工分紅費用,以抵減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但員工分紅配股的課稅則以「配發日前一
個月平均價八成」做為計稅基準,造成金額不一致,且將因股價波動趨勢使員工於配發日所取得股票價值,與課稅所得相
較,出現有利或不利情況。 - 對取得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配發員工分紅股票,未來轉讓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據以課稅時,其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究以取得配股時之時價或配發日前一個月平均價為取得成
本,將產生爭議。 - 由於員工分紅配股須按時價列為公司之費用,勢必對公司之獲利產生重大衝擊,進而影響到EPS及股價之表現。
對企業來說,員工分紅配股課稅之修法固然引起關注,但員工分紅配股將不再作為盈餘之分配,而改按費用列帳,亦將是一項重要的影響,惟此項改按費用列帳之政策,為大勢所趨,企業對於員工的酬勞或分紅政策,勢須針對個別企業的條件與特性,規劃符合企業所需的政策與實務。
依現行實務,企業若非採配股,即採現金給付,這二項作法,將有下列之區別:
- 採員工配股,企業可保有資金繼續供營業使用,但現金給付將使資金流出企業。
- 員工配股,其課稅基準為時價之八折,與現金給付100%須計入所得相比,稅負較低,實質所得仍較配現金為高。
- 員工配股,將可能因迫使員工先賣出股票而使股價產生波動,現金給付則無此問題,且員工配股將增加流通在外股數,稀釋每股獲利能力。
由於員工分紅配股之策略,一向係許多企業用來延攬人才的重要工具,此項修法,或將對某些企業或員工產生影響。但亦因原先員工分紅配股課稅之公平性,向為人詬病,且被批評為獨厚某些特定產業。但對於稅制之建立,政府必須具有宏觀之產業與經濟政策,衡量我國產業發展的需要,始能制定較不具爭議的租稅政策。希望立法諸公能妥善運用其智慧,制定出一較符合我國所需的稅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才於今(95)年實施,課稅爭議已逐漸平息,而我國係採二稅合一制的國家,或許應仔細算算究竟損失了多少稅收,並兼顧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或許能取得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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